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对外监督检查规定
(合财监[2002]112号)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规定》(财监[2002]7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能划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 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查重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 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 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 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 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 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 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