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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促进做好工业投资项目储备;
  (二)鼓励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加大对工业的投入;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四)充分发挥主导企业的作用,调动主导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支持和带动配套企业发展壮大;
  (五)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和引导加大对工业的项目投资,具体包括:
  (一)我市汽车及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三大支柱产业主导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设备投入;
  (二)属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型材料等四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项目;
  (三)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项目;
  (四)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工业项目上;
  (五)列入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扶持的工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和支柱产业配套奖励四种方式方式方式:
  (一)项目前期费用补助。1、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需报经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在项目经核准开工一个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可研及论证费用,下同)的50%-100%给予补助。2、凡纳入“市工业项目库”的其他项目,经批准立项开工一个月后,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50%-100%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50%给予补助。3、项目前期费用不重复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单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上,以及国内外优势企业对我市企业进行工业性重组的项目上,在建设期内,按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30%-100%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和省补助的工业项目,市按国家和省实际到位资金的1:0.3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国家和省另有配套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的配套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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