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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卫生局科技项目及下达项目经费的通知

  (二)仪器设备费:      万元;
  (三)能源材料费:      万元;
  (三)试验外协费:      万元;
  (四)差旅费:        万元;
  (五)其它相关费用:     万元。
  第四条 本项目管理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甲方依据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承担的项目执行情况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如乙方不予配合,按合同书第九条执行
  第五条 甲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下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约定,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本单位项目经费实行分项目单独核算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建立项目经费收支明细帐本。
  第六条 乙方按项目研究经费预算使用项目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支付项目研究费用,接受甲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乙方若确需变更任务书或合同书内容,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中止项目研究的,要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审查核准后上报市卫生局,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或中止项目研究,否则视同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按本合同书第九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承担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发表的文章、出版的专著,均应注明“深圳市卫生局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
  第九条 如乙方及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或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项目执行不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等,甲方视具体情况有权对乙方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收回部分或全部拨款、通报批评、中止项目、3年内不受理乙方和相关当事人的项目申报、将乙方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列入缺乏诚信名单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守科技秘密、切实维护相关各方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责任。属技术保密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属协作项目的,由甲方与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当合同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需要更改或解除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变更条款或协议,并将变更条款和协议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深圳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本单位下发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市卫生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乙方获准立项的《深圳市卫生局科技项目申请书》

  甲   方: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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