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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六日

  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查清我市污染源污染状况及污染排放基数,掌握污染源分布及特点,更好地为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及环境统计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普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通过污染源普查,为我市创建生态城市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查清我市污染源的数量等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削减、排放规律和状况,污染治理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及技术水平,全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分类;掌握污染源区域分布情况及行业分布情况;查清主要污染行业的排污情况及达标排放情况;掌握污染源的环境管理状况、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情况及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分析我市污染源的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势,产生污染的主要原因及防治对策;建立我市污染源档案及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健全我市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及种类
  (一)普查的对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为了确保污染源数据客观、真实,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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