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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的通知
(渝中医〔2007〕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发局:
  2006年我局开展了首批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有26所规范化乡镇卫生院被评为有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今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创建有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规范化乡镇卫生院,2006年已申报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评审标准
  (一)申报时间:2007年10月30日前
  (二)评审标准:《重庆市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建设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建设评价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认真对照《建设评价标准》进行自查。基本符合建设评价标准的,根据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并填报《重庆市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属区县卫生局提出创建申请。
  (二)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建设评价标准》对本地区申请创建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80分以上的,视为初审合格,各区县卫生局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汇总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上报初审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的自查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我局将组织专家按有关程序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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