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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行“津通卡”和规范专用卡管理的通知

  二、加强专用卡规范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资金风险
  (一)建立已发行专用卡核准制度。专用卡是指经我市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特定行业领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已发行专用卡的核准、 使用和管理工作, 并负责对违规发行的专用卡进行清理(有关清理工作文件另行下发)。全市已发行专用卡的各企业,应将专用卡发行使用情况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天津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核准。经审查核准的专用卡,可在本行业领域继续使用,但不得再增加新的支付功能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停止发行新的专用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借各种名目发行新的专用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违规发行专用卡的单位开立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以及提供其他相关金融服务。
  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禁止所辖企业擅自发放、使用各类专用卡,对擅自发放和使用专用卡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应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联名发行仅在特定领域内使用的专用卡,对擅自与企业联名发行专用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强化部门职责,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照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监督和企业严格自律的原则,加强对专用卡发卡行为、账户开立以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1.加强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应加强对企业专用卡发卡行为的监管,确保专用卡支付功能和使用范围规范;应加强对企业专用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专用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规范。各专用卡资金核算账户开立银行,应加强对专用卡账户资金划转情况的监督,一经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
  2.强化企业自律。各专用卡发卡企业要建立健全专用卡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专用卡发卡、使用以及资金清算的规范管理。要实行专户管理,各专用卡发卡企业只能在我市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用于专用卡资金核算。已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的,应于2007年12月底之前清理完毕,并将清理情况上报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确保专款专用,各专用卡发卡企业对于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持卡人因消费而支付的资金清算,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加强部门监督。市财政局和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建立专用卡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机制,确保专用卡资金清算准确、使用安全。市审计局应建立专用卡专项审计制度,对企业专用卡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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