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行“津通卡”和规范专用卡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整合市场资源,构建良好的电子支付结算环境,实现银行卡与专用卡的有机结合,加强对专用卡的规范管理,严禁企业违规发放非银行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在全市发行“津通卡”和规范专用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津通卡”发行,有效整合市场资源
为实现一卡多用、资源共享和银行卡与专用卡协调发展,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发行“津通卡”。
(一)“津通卡”的发行和管理。“津通卡”是指由天津市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符合金融IC卡和磁条卡技术应用标准,能够在金融领域和各种专用卡应用领域通用的银行卡。“津通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发卡类型由银行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其信用状况确定。
“津通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能够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津通卡”的各金融机构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的相关要求,将“津通卡”的业务章程、领用合约、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申报备案。
(二)“津通卡”的功能、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
1.“津通卡”采用一张卡、两个功能模式设计。申请人可在我市的银行卡发卡机构开立账户,由该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一张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银行卡。 “津通卡” 可在全市任意金融POS、ATM以及行业受理机具上使用,实现在金融领域与行业领域通用。
2.“津通卡” 的发行、 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清算和使用的安全。“津通卡”技术应用标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 卡规范(V2.0) 》(银发〔2005〕 55号)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银发〔2000〕342号)、《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发〔2001〕78号)等有关标准。
3.“津通卡”卡面设计应符合名称一致、卡面统一、体现特色的原则。名称一致是指必须在卡片正面冠有“津通卡”字样;卡面统一是指卡面颜色、图案、规格等均应按照统一的规定制作;体现特色是指卡面冠有发卡机构的行名和行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