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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列入政府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城乡基础设施和水利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公益事业项目;
  (三)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凡有逾期政府债务的,不得举借新的政府债务。
  第十条 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需经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人员组成的政府债务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提供担保,应由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可动用的财政资金或可抵押、可质押的其他资产,向市财政局提供反担保。以上述其他资产作为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未作重复抵押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立项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举借政府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汇率等;
  (三)偿债资金来源和偿还计划安排,以及反担保责任落实情况;
  (四)项目风险评估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五)近三年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决算报表;
  (六)国家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政府债务使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四)项目单位的财务、资信、负债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偿债资金落实情况等;
  (五)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债务余额和偿债情况,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三区管委会的财力情况等;
  (六)反担保方的资质、财务和信用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使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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