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直接举借的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债务。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分别为本级具体实施政府债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举借以下债务: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三)国债转贷资金;
(四)人民银行专项借款;
(五)农业综合开发借款;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举债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和安慰函等信用保证。
第八条 政府债务只能用于以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