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总体要求是: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我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如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支出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支出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费、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申报书,以及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并有义务配合完成项目预算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制定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评估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根据项目涉及的技术领域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多的项目,评审专家组中还应有熟悉国际合作的专家。评审专家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估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材料提交和格式审查:项目在专家立项评审通过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按时将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市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完整性和格式审查。
(二)评估委托:市科委与评估机构签定项目预算评估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的要求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如发现材料遗漏和数据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提出。
(三)综合评估: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如果项目预算难以准确分析判断,或有仪器设备采购方面的管理要求,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可自行开展咨询调研,也可由委托方组织答辩或专题论证。
(四)报告提交:评估机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