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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责任配合财务验收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重大项目财务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
  (一)内部通报;
  (二)通报批评;
  (三)不通过财务验收;
  (四)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
  (五)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第八条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帐务管理混乱的;
  (二)项目经费(含自筹经费)未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的;
  (三)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或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未按规定纳入全市共享,造成闲置浪费严重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财务决算,或脱离单位财务部门自行编报决算,以及财务数据不准确、帐证不符、帐实不符、帐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管理和预算执行方面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超预算支出经费占项目预算经费或占科目预算经费10~30%的,按第八条第一、第二款给予相应的处理;超过30%的,除通报批评外,按第八条第三至第五款给予单项或多项处理。
  (二)截留、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情节较轻的,按第八条第一或第二款、第四款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除通报批评外,按第八条第三至第五款给予单项或多项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取的管理费超过标准部分、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经费在10%以下的,按第八条第一或第二款处理;超过10%的,按第八条第三至第五款给予单项或多项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接受审计和财务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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