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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07]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财务验收是指重大项目结题前,对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财务验收根据国家和我市制定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重大项目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进行,主要检查重大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上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共同审核确定具有重大项目财务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市科委建立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重大项目必须通过财务验收才能以验收形式结题。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市财政局、市科委的内审机构对重大项目财务审计的结论意见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科技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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