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废止宁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民发〔2002〕63号、甬财政社〔2002〕26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切实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在对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试行)
一、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依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享受医疗费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宁波市所属县(市)、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国家伤残抚恤金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政府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应坚持保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
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等救助办法的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应先实施原救助标准,超过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五、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范围内符合享受医疗费补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的待遇。原五区制定的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六、重点优抚对象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费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