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宁波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对一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各地应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精神,在不降低规定的和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障办法。市六区以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经费一次性统筹。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02〕22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