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类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7]37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街道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险[1996]21号)和《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2007]30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以850元为基准,调整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街道福利企业中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后,二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生活费标准为每月680元,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生活费标准为每月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