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政策保障,加大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力度
10.实施购房安家补助。
(1)符合第3条范围对象,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落户宁波,并与单位签订五年服务期协议的,或我市自主培养的,政府给予购房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在甬购买自住房;
(2)第3条第(1)类引进对象,补助金额为150万元,第(2)至第(7)类引进对象,补助金额为75万元,第(8)和第(9)类引进对象,补助金额为50万元,第(10)类引进对象,根据薪资水平和聘用期限等按生活补贴方式确定;
(3)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
(4)每年6月和11月,引进对象单位向当地人事部门申报,并汇总市人事局审批后按实发放。
11.妥善解决家属就业。
(1)对符合第3条范围引进对象家属的工作安排,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接收;
(2)确因专业特殊或其它原因难以安置的,引进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内消化安置,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要优先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12.重点照顾子女就学。
(1)引进对象子女可到地段服务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对较好的学校就读,即使暂无户籍,也可免缴借读费,也可在全市有学额的学校自行择校就学,但要缴择校费;
(2)引进对象单位于每年中小学招生前一个月,将需要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报送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由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安排解决。
13.加大科研经费资助。
(1)对由院士或国内知名高级专家领衔承担的对本市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其科研研发经费的实际需要,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和200万元的科研专项启动经费资助;
(2)对具有较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同等条件下重点纳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对成长快、效益好的创新创业项目,同等条件下重点纳入市创新创业资金资助,并重点推荐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柔性引进高级创新人才的科研项目,也将设立专项科研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3)调整完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进一步降低申请门槛,扩大资助范围,加大资助力度,提高使用效益,由市人事局与市科技局共同修订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