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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八)加大污染物减排的投入力度

  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物减排投入机制。在国家安排加强“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减排体系建设,切实扭转我区污染源例行监测、环境监察、应急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网络平台建设和环境统计工作薄弱、能力不强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并每年安排环保奖励基金。可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环保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

  (九)加大污染物减排执法力度

  组织开展污染物减排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地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重点减排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违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等。对擅自停用已建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和其他治污设施以及有恶意排污行为的企业,要严厉查处、加倍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纠正各地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增长和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在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把节能减排作为“好”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组织、指导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的作用,组织协调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企业要组建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节能减排领导和管理机构,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全面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将全区“十一五”GDP能耗降低25%的节能任务和减排任务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也将地区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了各旗县及重点企业。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将节能任务分解到了建筑、交通、商务、农牧业、政府机构等部门,由其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上述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节能降耗目标、措施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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