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促大关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禀赋,对电力、钢铁、化工、铁合金、焦化、电石、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等行业,环保、土地、信贷、安全等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把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同时要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作为所有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不突破国家分配给我区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化工、煤炭、造纸、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总体部署,抓紧制定分地区、分年度的实施方案,务求取得实效。对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对没有完成淘汰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加大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
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按规定补办环评手续,方可投入生产;对各地区已批未建设的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为今后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
(四)加快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加快完成老机组脱硫设施技术改造。到2010年完成31台总装机879万千瓦机组和三个热电厂9台锅炉的脱硫建设工程,并投入正常运行。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经脱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该机组方可投入运行。对未上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一律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未脱硫电价,对发电小时实施限制,在限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工程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对自备电厂执行相关调节电价。到2008年底,所有燃煤火电机组和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否则将按照国家规定,污染物减排只按30%计算。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程,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加快城市、企业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的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强制淘汰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燃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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