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限时就业承诺制度。 “零就业家庭”人员求职登记后,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其本人实际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在1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四)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根据实际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发社区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动态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三、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持有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一)明确责任,实施帮扶。各级政府要将实施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状况,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服务,通过帮助实现就业改善其生活质量。要建立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基本信息和就业状况动态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村(居)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的建设,加快信息联网。每个行政村要配备1名专(兼)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工作经费。
(二)拓宽渠道,挖掘岗位。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工作实际,将开发乡镇(街道)和村公益性岗位作为托底帮扶“4050”(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并给予一定额度的公益性岗位经费补助。
(三)落实政策,促进就业。各地要鼓励当地知名企业、规模企业通过“村企结对”等方式,积极吸纳当地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企业招用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可给予企业一定补贴。积极引导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给予全额补助。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从事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农业加工和种养殖业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其收入计算办法按市政府《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3〕7号) 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