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甬政发〔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精神,现就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进一步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城镇社区为创建对象,以促进“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为创建活动重点,通过完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建设,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拓宽社区就业渠道,增强社区就业服务功能,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创建标准
城镇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96%以上,符合《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创建目标
2007年底,全市30%以上的城镇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09年底,全市60%以上的城镇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10年底,全市80%以上的城镇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四)创建内容
1.完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每个社区要配备1至2名专职劳动保障和救助服务工作人员并落实所需经费。加强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2.掌握社区内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状况。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摸清人员的家庭状况、身体状况、就业状况、培训就业意愿等各项基础信息,并及时输入电脑,做到台帐齐全、数据详实,并进行实时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