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姚江(河网)调度
1、当姚江水位2.6米以上时,沿江各支流河网按照正常需水要求及河网控制水位,正常翻用姚江水。
当姚江水位下降至2.6米以下时,姚江翻水实行需水申报制,沿江各单位翻水须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申报,需水计划在批准后方可翻水。
当姚江水位下降至1.8米以下时,除宁波城市供水区及沿江乡镇居民生活用水外,沿江两岸其他泵站停止翻水。
2、为保障北渡泵站和鄞西镇(乡)供水,在鄞西河网水位低于2.8米且皎口水库无充足水量补充时,经批准鄞州区大西坝翻水站可以翻水补充,南郊水厂可由屠家堰泵站翻水补充。
3、其它地区的河网水位低于2.8米时,有条件从姚江取水的,经批准可以翻水补充。
4、当姚江流域出现严重旱情,沿江城镇及农村生活和重要工矿企业供水严重不足时,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应急性外流域调水,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5、当抗旱进入限制供水期,内河维持低水位运行,环境及其它用水停止向姚江取水。
四、保障措施及用水监督
1、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抗旱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旱供水水源统一调度与管理。未经原审批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调度指令。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旱情趋势,搞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姚江水源不足时,要积极筹措境外引水,合理控制姚江水位,有关县(市)区和沿江乡镇政府应服从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生活和重要行业的用水。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做好蓄水、提水、引水、输水工程的管理工作,保障各类工程正常运行,有条件的矸闸要抢时间进行候潮纳淡,增加可用水量。
3、城市管理部门和市自来水总公司应根据抗旱的不同阶段,制定自来水限供方案,经市政府批准,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居民饮用水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限制供水期,市自来水总公司应每天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报送各取水口的日取水情况。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加大抗旱投入,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抗旱工程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加大对污水排放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5、抗旱期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实行防旱抗旱会商制度,召集有关部门共商抗旱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