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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激励外来务工人员积极为本市建设作贡献,根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或政府,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条件准入、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公安机关提供外来务工人员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五条 准予在本市落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 2006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以下荣誉称号之一的现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荣誉获得的现务工所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一)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县(市)、区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
  (三)获得本市有关市级部门、单位授予的“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
  第七条 符合户籍登记条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可一并申请办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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