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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限制和优先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适用范围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做好对各区销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国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各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范围及对象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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