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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申请日任一 方已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领取结婚证,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 满3年的。

  (五)就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单身居民,且毕业后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限购小套型住房。

  (六)申请日年龄已达到30周岁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 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房小于建筑面积32平方米的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家庭人口及户籍 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申购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购:

  (一)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年龄达到30周岁且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0年。

  (二)35周岁及以上且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10年及以上的无房 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三、申购方式购买住 房实行申请、公示、准入制的程序。由市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可供房源的地块及户型等情况。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向户籍 所在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普通(限价)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享受优先申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还 需提供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房管所受理申请后,会同申请人 所在社区居委会以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核查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并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盖章。对符合申购 条件的,由区房管处核准后签发《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证》上注明“优先申购”。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不实行轮候制。若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原则上将每批次的50%可供房源供应优先申购的家庭和单身居民,如 优先申购家庭和单身居民超过批次可供房源的50%时,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另50%的可供房源及优先 申购剩余房源供应非优先申购家庭和单身居民,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将两部分准购对象名单登报公示 ,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处签发《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 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房产开发公司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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