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6日)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5〕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 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原则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范围及对象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具 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方可购买:
(一)家庭成员 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 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应计算在内,下同)、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人口2人或2人以上家庭。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 、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 住房等。
承租公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 、复退军人。单身的限购小套型住房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 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