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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调整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区政府作为辖区内住房保障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各区可通过加快房管处职能转变,配备和充实专业管理人员,承担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合理制定保障计划,认真做好保障房源的建设和管理、区级保障资金的落实、保障对象审核以及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订、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核及市级保障资金的落实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设部门抓紧调整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管工作;发改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人事部门应加强房产管理体制调研,明确各区的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应的职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二)落实配套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用房等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优先安排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住房保障房源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各区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各区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建委。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各区也要逐级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区政府应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
  (四)抓好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要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大已出让土地清理力度。继续加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对套型结构比例的要求。对新出让土地,在规划控制文本中明确套型结构比例,加强部门间配合,严格房地产开发环节管理,切实抓好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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