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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
  (一)开展经济租赁住房试点。为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创新保障思路,探索经济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经济租赁住房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只租不售,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过渡性居住问题。各区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二)合理制定经济租赁住房政策。经济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无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已享受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得再申请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的前3年给予适当优惠,3年后要继续承租的,租金标准可逐年提高。中小套型房源充足的区也可实行租房补贴政策,即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租房,政府给予适当货币补贴。
  (三)推进经济租赁住房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房源由各区自行筹集,可通过回购、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多渠道落实。新建经济租赁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以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五、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稳步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非成套房改造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结合中提升、低洼地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工作,多渠道加快改造步伐。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以区为主、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扎实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
  (二)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2007年年底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要全面完成已列入计划的老小区整治。对整治后的老小区通过实施物业管理或采取社区自治管理等方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效果,提高整治的社会效益。合理扩大整治范围,科学制定整治计划,以区为主继续推进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其他各区也要积极推进辖区内的老小区整治。
  (三)多渠道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健全住房服务体系,统筹规范城乡住房出租服务,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用工单位要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通过村企结对和住房补贴等措施,拓展合格的租住房源。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和城区,按照严格执行各类规划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集中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租赁给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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