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和各区要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通过年度财政专项安排、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提取10%以上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等途径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7∶3,其他各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各区承担。
(五)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各区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强化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定期进行审核。对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或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各区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二)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区要根据辖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实行集中专项建设和结合旧村改造、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实施。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场房源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价格比较稳定的区,也可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购房,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健全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家庭。创新完善销售方式,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更困难的家庭。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有权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交纳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上市交易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