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总体要求。调整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途径、多方式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城区老小区整治,力争“十一五”期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的原则;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属地化保障原则。
  二、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各区要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根据保障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廉租住房租金差别补贴,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及特殊困难家庭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补贴,低收入家庭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适度扩大实物配租范围。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各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需求情况,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房源可实行专项建设,也可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以及商品住房开发等形式进行配建。新建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