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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五)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租金减免。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第十二条 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减免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还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公告期为10日。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无异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委备案。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
  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和租金减免的结果,要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其原有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原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配租住房单位将所租房屋使用权收回,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二)原住房为承租私有住房、军产或宗教产住房的,由产权人将所租住房收回;
  (三)原住房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建筑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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