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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三章 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八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

第四章 保障形式

  第九条 租金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对获得租金补贴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第十条 实物配租。符合第六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四)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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