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五条 市建委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各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