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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集中力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和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不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经费,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3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在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每年每服务人口(包括外来人员)不低于20元的标准投入,其中市财政按每年每服务人口5元(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8元)的标准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助;每年安排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1000万元,各县(市)、区要给予相应配套,重点用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及扶持欠发达乡镇应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运行。
  (三)加强扶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分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要求,依照《宁波市新建居民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甬建开〔2005〕334号),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纳入规划设计,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成并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租赁使用的,租金由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共同负担。
  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向社区卫生服务的倾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拉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负担水平要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0%以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病、慢性病等周期较长疾病的康复治疗,取消定额限制。劳动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通过签约服务、定向转诊等形式,引导居民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的要求,人事编制、财政、卫生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科学核定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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