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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强化政府责任,增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现就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以上医院)经济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助原则
  (一)坚持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的原则。公立医疗机构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合理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承当相应的公益任务,保持相当的公益性质。
  (二)坚持规划先导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全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投入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三)坚持定项补助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定项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改善公立医疗机构改进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对中医、精神病和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补助给予适当照顾。同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财政补助,既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公平性,又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四)坚持增加财政投入与控制医药费用、保障群众得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建立廉价药物制度,对县以上医院实行考核,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二、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一)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补助
  1.县以上医院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库制度。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及建设标准给予核定,并纳入建设规划进入项目库,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为主;对在建项目,同级财政投入原则上不少于总投资的50%,要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对已经发生以及尚在发生的债务,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合理的债务消化方案,采取政府贴息、逐年安排经费等措施,使其在10年内予以消化。
  2.实行与大型医疗设备补助与跨医院检查互认相挂钩的补助制度。建立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互认制度,实行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杜绝不合理的重复检查。建立检查医生、科室的责任制度和可追溯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对已建立上述制度的医院并经一定程序批准采购的大型医疗设备,根据相应规范的制度和等程序给予适当挂钩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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