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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财政、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从低水平起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的制度。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办法,探索建立参保农民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办法,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六是实施人本服务,建立统一实效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进入城镇定居的条件,最终实现凡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或经济生活来源,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城镇长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的目标。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户籍改革逐步消除阻碍城乡经济联系的体制壁垒,让农民工能充分享受自由进城和自由迁移的权利。

  --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要求,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在城市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制度和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探索实行农民工子女入学补贴制度。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普及义务教育范畴,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受主渠道作用,就地就近将农民工子女纳入中小学接收范围。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做到收费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

  --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吸纳到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医疗救助的范围内;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作场所和居住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改善农民工的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条件,完善必要的配套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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