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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制度。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千人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发挥职业培训一次性补贴的效能,结合省里“培训券”补贴办法,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有效加强培训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经费要在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政府按有关规定为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补贴,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完善城乡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常性指导、规范企业严格履行对劳动者承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义务。建立以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的用工管理的长效机制。监督用人单位在招用城乡劳动者时,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工期间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各项规定,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加强企业侵犯城乡劳动者权益案件的处理。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仲裁制度,建立针对农民工和城市弱势就业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扩大监察覆盖面,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查处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在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保证制度,彻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稳定就业。

  五是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确保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积极推进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比较低的特点,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要正确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经济条件,充分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任选一种参加。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确保其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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