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就业差距,促进城乡就业和谐发展,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长春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劳社部函〔2006〕225号)精神,拟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从全市经济社会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在搞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二)总体目标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2.建立适应我市经济条件的逐步向城乡一体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区分不同劳动年龄人群,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