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7〕13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汇报协调,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本地区有关情况,主动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各地可根据28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收集、军龄登记、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具体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二、深入学习领会,加强培训宣传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28号文件及劳动保障部、省有关文件,开展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使参与工作的同志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熟知操作流程。要把做好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站、“12333”电话咨询、印发政策要点单张等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在宣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部的宣传提纲和中央、省下发文件精神,既使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人人皆知,又确保全面、准确,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制定详细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要按照中央、省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做好信息接收工作,迅速组织力量整理,形成基础信息库或台帐;抓紧调整完善有关工作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力量,开设专门窗口,为顺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