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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8号文件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之一。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把贯彻实施好28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调整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和28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1.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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