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六)合伙事务的管理制度和执行;
(七)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九)入伙与退伙;
(十)经营期限;
(十一)解散与清算;
(十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收益及承担风险。
第九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按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成立。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在部分或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包括全体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其受让人方能成为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纪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修改、补充有限合伙协议;
(二)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三)处分合伙财产;
(四)解散;
(五)合伙协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进行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付招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欠缴税款;
(三)合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