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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原则,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按照《决定》要求,全省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10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达到人均22元,年均增加2元,省(含中央)、市、县按照5∶2.5∶2.5的比例分级承担。继续安排“十一五”期间农村税费改革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将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10年,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届时,我省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人均达到30元。对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增长幅度。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收国内外资金。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激励政策。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夫妇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区别不同情况,给予5000至30000元的补助。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的每年10元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对0-5周岁女孩的医疗费给予适当减免。分期分批对农村独女和双女户女孩未考取高中和大中专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致富能力。
  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体,行政法规为配套、地方条例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现有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规范性文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广泛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和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开办专门栏目或在已开办的人口计划生育栏目中,定期刊登和播放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片和公益广告。卫生、公安、民政、科技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科协、计生协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形成整个社会都来关爱女孩、尊重妇女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经常性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开展围产期保健,对生育二孩的孕妇实行跟踪服务、定点分娩制度。卫生、公安、民政、人口计生、药监部门要协调一致,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加强对所有医疗、卫生、保健、计生服务站等单位,特别是个体行医者B超机使用和人工流引产术的管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行业禁入制度,依照法律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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