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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技术确认监测方案》的通知

  3、《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57)
  5、《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11914-89)
  6、《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
  7、《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1-87)
  8、《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70-2001)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13、《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技术规定》(试行)
  14、《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办法》(试行)
  15、《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门禁系统管理办法》
  四、组织安排
  所有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确认工作统一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应首先向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技术确认的申请,经技术确认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由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技术确认报告。
  五、技术确认
  本方案所称技术确认是指对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比对测试并在此基础上提交《山西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确认报告》。
  六、技术确认内容
  1、技术确认的条件
  ※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技术确认:
  1)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应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
  2)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与手工采样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T212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
  4)现有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进行了72小时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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