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
《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合并村的集体资产仍分属原各村所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产产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