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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污染减排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污染减排的通知
(晋环发[2007]563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规定,清洁生产是实现污染减排的一项有效手段。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7]403号)要求,2007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吨/年以上及二氧化硫排放量1000吨/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实现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点排污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作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吨/年以上及二氧化硫排放量1000吨/年以上的排污企业,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全省工业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4%、76%。其中多数企业环保设施不健全,管理粗放,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是国家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对象。以此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减排潜力,对落实减排措施,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局。
  二、积极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对于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的无、低费方案,坚持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原则;对于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的中、高费方案,各地要将其列入当地污染减排实施计划,并由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各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按期完成。
  三、落实优惠政策。对于污染减排效果明显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省环保局将在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于污染物排放达标、达量后积极主动实施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省环保局将在企业评估、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依法推进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且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重点排污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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