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划实施。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建立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责任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省建设厅、监察厅要定期对各地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依法行政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全覆盖质量
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严格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须依法编制和审批。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审查、批准规划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确需调整、修编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改进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审批”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编制城乡规划,精心选择相关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确保专家亲历亲为、认真负责。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积极应用新理论、新方法,并注意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广泛参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建筑设计也要精心选择专家,做好技术把关,并对详细规划、建筑设计进行多方案比选。
(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按照“阳光规划”的要求,实行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公开查阅和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要深入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加快数字规划建设,及时更新城市地形图,加强地下管网普查,整合城乡规划相关信息,构筑规划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