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省深部找矿专项资金。省政府建立深部找矿专项资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以及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的前期勘查工作。专项资金从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中列支。
2.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我省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3.建立合作投资机制。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由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矿业权人出资,与深部找矿专项资金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鼓励矿业权人独立投资。愿意独立出资开展深部找矿的探矿权人,均可按要求开展找矿工作,承担风险,享受权益。
(二)妥善解决已设探矿权问题。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程度较高,深部找矿的重点成矿区带内已设置的探矿权数量较多。为保证深部找矿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好省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矿产资源深部找矿项目所涉及的已设探矿权问题,需做好以下工作:
1.控制探矿权总量。要按照探矿权人资金能力与探矿权数量相适应、勘查单位施工能力与其所承担的勘查项目相适应,以及规模勘查的原则,对已设置的探矿权进行清理、整合,将探矿权数量在目前的基础上进行压减。探矿权人的资金量不得低于其所有探矿权项目计划勘查投入的总和。地质勘查单位承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其技术人员、勘查设备、资质能力核定的项目数量。勘查重要矿产资源的,最低勘查投入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3倍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新设探矿权准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准入,按照深部找矿纲要和重点成矿区带探矿权设置方案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
2.合作勘查。探矿权人愿意合作勘查的,可按探矿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与政府专项资金合作共同开展深部找矿工作,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所得收入由投资各方按比例分成。
3.转让收购。按照自愿的原则,如探矿权人自行开展深部找矿工作确有困难,又不愿与政府专项资金合作的,可将探矿权转让给愿意且符合条件开展深部找矿工作的单位和企业,也可由政府专项资金收购,以推动深部找矿工作的开展。
4.独资勘查。探矿权人愿意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重要矿产资源深部找矿纲要和省专项资金深部找矿项目的要求,并保证勘查质量、资金投入和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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