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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遂府通〔2006〕3号)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市城区正常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集中开展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营运。所有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方可在市城区从事经营活动;取缔无证营运的机动和非机动车;合法营运的三轮车、出租汽车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有甩客、不打表计价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机动车(含两轮摩托车)不得擅自停靠,不得超速、超载、违章掉头,影响市城区交通秩序。客运车辆不得占道揽客。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在广场、商场门口、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临街单位大门口乱停乱放,影响城市市容和城市交通管理秩序。
  四、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各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市城区交通秩序正常。
  五、各相关单位和市民应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凡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干扰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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