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施工便道、拌合场等大小临时设施用地和取土场、弃土场的临时用地,由各区、县按设计和实际需要与施工单位签定协议,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
(三)占补平衡开垦费每亩8000元,按实际征用耕地数量向国土部门缴纳,由国土部门负责造地实施占补平衡。
三、建(构)筑物的拆迁
(一)铁路建设范围内拆迁房屋(系指单位和个人所有永久性砖混、砖瓦、土木结构的平房或楼房。含房屋重置补偿、安置补偿、过渡费、拆迁管理费或工作经费和室内外配套设施如隔墙、装修、灶头、火坑、猪圈以及电话、电视、广播、网络网等入户管线的补偿费用)各区、县每平方米综合单价220元,市开发区每平方米综合单价260元。
(二)乡(镇)、村(居)民房屋的拆迁按照自拆自建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集体和职工个人房屋的拆迁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凡铁路建设工程用地区域所涉及房屋、管线、林木及其它类附作物,其产权者必须按市、区、县铁路建设办公室通知日期,按期拆除迁移。拆迁户的新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报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免收费用,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三)凡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设计部门勘测定测),违章违规搭建的一切建(构)筑物一律由户主及时无偿拆除;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四)电力、信通、广播线路、输油输气管线的迁改和文物保护等由建设单位负责安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要协调好涉及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因建设施工造成水保设施、农田排灌水系、乡村道路毁损的,各区、县要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由施工单位按原功能给予恢复;不能恢复的,要给予补偿。
(二)铁路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各区、县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要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要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不准抵扣任何费用,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四)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所需的工作经费,控制在到帐征地拆迁总费用5%以内,据实列支。
(五)市政府督查办、市铁建办、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区、县征地拆迁工作和资金筹措及补偿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