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禁止违反规划计划供应土地。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优先保证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凡未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进入供地程序;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房屋建设工程的,不得转让该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违反合同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四、严格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行为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进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土地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征地报批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土地使用者返还或补贴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切实管理和使用好土地出让收入。
五、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目录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的规定,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公墓、钢铁等107类项目限制供地,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以及污染严重、资源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95类项目禁止供地。凡是限制用地目录中的用地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后方能供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