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遂府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落实国家土地调控加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计划组织好征地报批工作,提高报件质量,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现状确认、补偿安置听证、公告等制度,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规范补偿安置行为;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方案,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
二、严格工业用地管理
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工业用地“招拍挂”的规定。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凡进入县以上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必须是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符合环保要求、对财政税收有较大贡献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引导饲料加工、预制场、小型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到乡镇发展。大力推行修建标准厂房,逐步将新入驻的中小企业安排到标准厂房生产;入区企业原则上不得修建单层厂房。各地可逐步将进入工业集中区企业的年纳税金额、用地面积向社会公示。加大对现有存量土地及房屋的盘活力度,引导部分工业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进行生产;对于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原则上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再按商业住宅用途依法实施挂牌拍卖;对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要求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